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

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,統一隱碼欄位為身分證編號後4碼

國家發展委員會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
發文字號: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
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,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以下簡稱身分證編號)之登載者,統一隱碼欄位為身分證編號後4碼,如另有特殊性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
說明:
一、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一致,民眾個人資料易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,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。
二、為強化個資保護,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、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,請將其後4碼(即第7碼至第10碼)進行遮蓋,並以「*」取代,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,則依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