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一、依據: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北市教資字第1013309520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校設置校園網路之目的,在於支援本校各單位之學術教學研究活動、辦理行政公務,藉以提供資源分享與資訊傳遞之機會。為促進網路資源共享與合作交流,增進網路安全,強化資訊倫理,保護合法權益,依據教育部訂定之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校網路使用規範。
三、禁止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資訊設備之網際網路位址(IP Address,簡稱IP),如有使用特定IP之需求請事先提出申請。
四、為維護網路安全,未經核可,禁止在校園網路內架設路由器、無線網路AP或IP分享器等設備。
五、網路使用者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:
(一)利用校園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。
(二)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。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,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,不在此限。
(三)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。
(四)非法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。
(五)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。
(六)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,及其他影響校園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。
(七)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,從事散布謠言、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。
(八)其他不符校園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。
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,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。
六、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(一)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(二)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(三)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。
(四)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。
(五)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。
七、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(一)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(二)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(三)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(四)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八、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,得依據「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」辦理。
九、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